国开《煤矿机电前沿讲座(本)》形成性考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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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销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 ( )

2.井下电气设备的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电气设备就近潮湿处。 ( )

3.矿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 )

4.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 )

5.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继续使用。 ( )

6.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采区电钳工进行。 ( )

7.井下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 )

8.在煤矿井下36 V及以上电气设备必须设保护接地。 ( )

9.保护接地可有效防止因设备外壳带电引起的人身触电事故。 ( )

10.提升绞车的保险闸必须能自动发生制动作用。 ( )

11.井下蓄电池充电室内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各。测定电压时,可使用普通型电压表,但必须在揭开电池盖 10 min以后进行。 ( )

12.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 ( )

13.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可以敷设电缆。 ( )

14.在立井井筒中所用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 ( )

15.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 )

16.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 )

17.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 )

18.在煤矿井下,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 )

19.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 )

20.井下可以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 )

21.提人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18m2。 ( )

22.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 ( )

23.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 )

24.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可以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 )

25.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可以不穿戴绝缘手套,但必须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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