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煤矿机电前沿讲座(本)》形成性考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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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压,不超过10000V。低压,不超过1140V。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 )

2.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 )

3.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 )

4.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后,方准入井。 ( )

5.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 )

6.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 ( )

7.煤矿井下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过负荷的要求。 ( )

8.5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 )

9.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30A。 ( )

10.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 ( )

11.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 )

12.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 )

13.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 )

14.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 )

15.井下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设集油坑。 ( )

16.机电设备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 )

17.井下电缆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 )

18.煤矿井下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 )

19.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信电缆、橡套电缆或MVV型塑力缆。 ( )

20.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 ( )

21.电缆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 )

22.井下电缆上允许悬挂任何物件。 ( )

23.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5m以上的距离。 ( )

24.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 )

25.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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