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煤矿开采前沿讲座(本)》形成性考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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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规程》是为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而制定的。

2.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3.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4.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

5.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

6.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7.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8.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

9.刮板输送机可乘人。

10.使用掘进机掘进,停止工作和交班时,必须将切割头落地,并断开电源开关。

11.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可不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12.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査维修并做好记录。

13.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

14.煤层倾角大于15°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5.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可以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16.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升井。

17.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

18.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爆设施。

19.预测或认定为突出危险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20.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21.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完毕后,作业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作业地点检查2h,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22.井下使用的柴油、煤油、润滑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23.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24.煤矿防治水没有什么好的办法,井下有水就会发生水灾事故,没有水就没有水灾事故。

25.采掘工作面出现透水征兆,可以边探放水边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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