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物权法》形成性考核(2)

【题目】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 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 100 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 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 120 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试题来源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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