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刘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13年6月18日刘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刘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刘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刘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刘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刘某的费用。
试分析:
1.刘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为什么?
2.刘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刘某经济补偿金?为什么?
4.刘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为什么?
试题来源劳动与社会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