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法律文书》第五次考核(权重20%,需辅导教师评阅)

本课程每次形成性考核均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分:

一、格式(10分)

1.8-10分:格式规范,结构完整,事项齐备;

2.6-8分:格式较为规范,结构较为完整,主要事项无遗漏;

3.6分以下:格式不规范,结构不完整,主要事项有遗漏。

二、事实叙述(40分)

1.32-40分:事实叙述完整、准确、清楚,各项法定要素齐备,材料使用恰当;

2.24-32分:事实叙述较为完整、清楚,各项法定要素基本齐备,材料使用较为恰当;

3.24分以下:事实叙述不完整、不准确、不清楚,法定要素有遗漏,材料使用不恰当。

三、理由阐述(40分)

1.32-40分:定性准确,论据充分,逻辑严密,引用法律条文完整;

2.24-32分:定性准确,论据较为充分,逻辑较为严密,引用法律条文基本完整;

3.24分以下:定性错误,论据不足,逻辑混乱,主要法律条文未引用或者引用错误。

四、文字表达(10分)

1.8-10分:语言流畅,用词准确,表达方式得当,无语义模糊现象;

2.6-8分:语言较为流畅,用词基本准确,表达方式较为得当,无明显语义模糊现象;

3.6分以下:语言不通顺,用词不准确,表达方式不当,存在语义模糊或者歧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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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词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辩护词:

2013年6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区XX村)和刘女士均到村里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检查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

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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