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物权法》形成性考核(2)

【题目】2016年3月3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3日。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5万元的名贵宠物鹦鹉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保; 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乙的质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6 年 5 月 5 日,鹦鹉产蛋一枚,市值 2000 元,应交由甲处置

因乙照管不善,2016 年 10 月 1 日鹦鹉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

2017 年 4 月 4 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

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试题来源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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