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法律实务》形成性考核三

【题目】老人柏某74岁,亲笔写下遗嘱:“三个女儿都读完大学,在外地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小儿子柏文,中学毕业尚在待业,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我别无长物,百年之后,所遗房屋三间,归柏文继承。”老人亲自签名,记明年月日,不久老人去世。这份遗嘱

违反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无效

无见证人见证,无效

未经公正,无效

符合法律规定,有效

试题来源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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