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会计案例分析》任务二(纯客观题,权重25%)

【题目】20×8年6月20日,北京甲一餐饮公司收到一张法院传票,经询问得知:此次收到的传票是北京乙二石油液化气公司将北京甲一餐饮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北京甲一餐饮公司支付20×7年9月该餐饮公司采购的石油液化气65 000元。

在法庭审理中,北京甲一餐饮公司作为被告承认供货事实,但坚称已经于20×7年12月31日支付了该笔货款,并提供原告(北京乙二石油液化气公司)给其开具的发票为证。但原告北京乙二石油液化气公司认为,这笔款项至今没有支付,其理由是被告北京甲一餐饮公司提供的发票上加盖的财务章不是北京乙二石油液化气公司的,并拿来了财务章当庭对照。这时,被告北京甲一餐饮公司才发现发票上财务专用章的供货商名称“北京乙二液化气公司”,比原告名称“北京乙二石油液化气公司”少了“石油”两个字。请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1)该被告北京甲一餐饮公司是否要支付65 000元款项给原告?

需要

不需要

试题来源会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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