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公司法》第一次形成性考核

【题目】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和丁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几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受理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80万元,不足发起人协议中规定的125万。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20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

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以连带责任补足

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或乙或丁补足

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试题来源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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