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2日,张某到A公司应聘,并于当日与A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该合同于2002年1月1日期满,签定劳动合同当日,张某被A公司派到B商场工作,与B商场签定了借聘协议,确定了借聘关系。至2001年7月6日之前,张某一直在B商场工作,由B商场对其管理并支付工资。
2001年7月6日,B商场以张某违反商场劳动纪律(即一个月内迟到两次)为由,与张某解除了解聘关系,同时,B商场口头告知张某,A公司也以相同的理由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经查,张某确实在一个月内迟到两次,但不构成严重违反A公司劳动纪律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 请分析说明A公司和B商场的做法是否合法。
2. 张某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