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物业管理案例分析》形考任务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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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小区居民李某,在两年多前开发商交了9万元现金购买地下车库,然而开发商至今都没给他们办到《产权证》。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孙先生认为,地下车库产权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地下车库和单方面收取停车费。开发商则认为,地下车库的投资没有计算在房价之内,属于开发商所有,况且地下车库是人防工程,战时要无条件拿出来,和平时期当然是谁投资、谁受益如何处置是自己的权利。

 

1.车库作为公用部位为服务于整栋楼宇,具有配套和服务于整栋楼宇的功能,不具有独立性,它一般只能随专有部位出售给业主,形成业主共有部分。

2.在开发商将楼房出售给业主后,所有楼房的公共部位即已出售给业主,业主全体共同拥有这些公用部位。

3.本案例主要反映一段时期以来开发商利用法律规定不明,占用车库等公共部位的产权问题。

4.如果车库、车位是建筑区内规划的,作为独立的使用对象,不属于小区共用的公共设施,车库的归属应当属于物业公司。

5.如果是在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上修建的停车位的归属,亦应当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确定为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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